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工作,加強對環境影響登記備案的監督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龍崗區范圍內,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僅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制度,備案應遵守標準化、格式化、清晰化的要求。實行備案項目抽查制度,抽查應堅持科學、公平、效率原則。 第四條 備案和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備案工作予以配合、協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備案工作。
第二章 備案方式 第六條 備案采用環保審批窗口現場備案或網上備案形式。申請人準備基本資料,提交到龍崗區環境?;ず退窬稚柙誶姓翊筇姆翊翱?,窗口工作人員當場予以備案,區環保水務局出具的備案憑證與環境影響審查批復文件具備同等效力。 積極推行網上環評備案制,條件成熟后,申請人可以自行進行網上備案,電子檔案、電子憑證與紙質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商事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和項目開工建設前(無建設期項目為開業前),自行到環保審批窗口申請辦理并領取備案憑證或互聯網備案平臺自行打印備案回執。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前,需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深圳市經濟特區環境?;ぬ趵返然繁7煞ü?,明確相關責任和義務,在打印備案回執之前需承諾所填各項內容真實、可靠,如存在瞞報、假報等情況及由此導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章 備案抽查 第九條 建設項目備案后,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備案項目的真實性進行抽查。 抽查按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原則上不少于備案項目總量的10%。 環保部門應當將有群眾投訴或舉報的備案項目列入抽查范圍。 第十條 環保部門應當將被抽查到的建設項目列出清單,在抽查前5個工作日內通知建設單位,明確檢查時間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做好準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信息》(由主要投資單位加蓋公章); (二)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核原件); (三)使用場地《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蓋章)(復印件1份,核原件).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應當按照通知,組織相關人員對抽查項目進行現場檢查并公告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檢查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生產內容及生產工藝情況; (二)建設項目選址的合理性; (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建成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五)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情況; (六)建設項目與備案材料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條 承擔備案項目抽查工作的機構在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相關證件。 第十四條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建設項目不屬于備案范圍或備案材料與事實不相符的情況,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對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依法進入處罰程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區環保部門建立全區備案項目異常名錄制度。具有下列情形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并列入備案項目異常名錄: (一)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備案,即擅自開工(開業)的; (二)抽查發現建設項目不屬于備案范圍或備案材料與事實不相符,且拒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或者在抽查中弄虛作假的; 列入備案異常名錄未滿5年的可申請撤銷,經環保部門檢查核實后,可移出異常名錄。列入異常名錄超過5年的,不再準予備案。 第十六條 環保部門應在備案平臺上及時公示建設項目備案情況、抽查情況、違法行為的處罰情況,以及備案項目異常名錄,并將相關信息納入環境信用監管體系和社會誠信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承擔備案抽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項目出具備案抽查合格意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一經發現,給予嚴厲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龍崗區環保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龍崗區政府網) |